兴行 - 提交材料
在日本从事戏剧、演艺、音乐、体育等演出活动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演出合同、出演经历和按兴行形态(1~4基准)的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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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在留资格(签证)所需的额外提交材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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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从事戏剧、演艺、音乐、体育等演出活动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演出合同、出演经历和按兴行形态(1~4基准)的提交文件。
具有日本医疗资格的外国医师、牙医、药剂师、护士等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执照副本、工作单位证明和按类别的提交文件。
在日本政府相关机构或企业附属研究所从事研究活动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研究合同、业绩目录和按类别的提交文件。
特定技能2号是允许家属同行、更新次数不限的高级在留资格申请材料。包括各领域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和实务经历文件。
在日本公私机构进行非就劳研修活动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研修计划书、接收机构概要和研修结束后回国预定证明。
作曲家、画家、雕刻家等在日本从事有收入艺术活动所需的申请材料。按类别确认提交文件和审查要点。
外国新闻机构的记者、摄影师、编辑等在日本从事采访活动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所属机构证明和采访活动计划。
具有律师、公认会计师、税务师等法律·会计专业资格的外国人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日本资格证取得证明和所属事务所合同。
观光、商务、探亲等90天以内短期滞在签证的变更·更新申请材料。包括延长滞在理由书、机票和滞在费证明等例外性变更·更新所需文件。
外国政府、国际机构等执行公务而在日本居留的外国人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派遣命令书、公务证明和机构推荐信。
受日本机构支援的业余运动员及其家属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运动员经历证明、所属合同等文件。
在日本为海外企业远程工作的数字游民及其配偶·子女所需的申请材料。确认年收入要求、保险和国籍条件。
高度专门职或特别高度人才外国人雇用的家政工人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雇用合同、家庭年收入和工作经验等要求。
受外交官·领事馆人员等雇用的家政工人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雇主在留资格证明、雇用合同和工作经历文件。
日本大学等毕业留学生继续求职活动所需的在留资格变更·更新材料。包括活动经过报告书、毕业证明和经费支付等文件。
EPA经济伙伴协定下护士·介护福祉士的配偶·子女在日本居住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亲属关系和抚养关系证明文件。
根据与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越南的经济伙伴协定(EPA),护士·介护福祉士候选人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接收机构协定和资格要求。
日本大学毕业留学生在大学院入学前在日本居留所需的在留资格变更材料。包括毕业证明、录取通知书和经费支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