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 - 提交材料
医疗在留资格是为具有医师、牙科医师及其他法律资格的人士从事医疗相关业务活动而设立的在留资格。
| 适用活动 | 具有医师、牙科医师及其他法律资格的人士从事医疗相关业务的活动 |
|---|---|
| 在留期间 | 5年、3年、1年、3个月 |
适用资格列表
该在留资格所适用的日本资格如下。
类别1 适用资格:
- 医师 (医師)
- 牙科医师 (歯科医師)
类别2 适用资格:
- 药剂师 (薬剤師)
- 保健师 (保健師)
- 助产师 (助産師)
- 护士 (看護師)
- 准护士 (准看護師)
- 牙科卫生师 (歯科衛生士)
- 诊疗放射线技师 (診療放射線技師)
- 理学疗法师 (理学療法士)
- 作业疗法师 (作業療法士)
- 视能训练师 (視能訓練士)
- 临床工学技师 (臨床工学技士)
- 义肢装具师 (義肢装具士)
各申请类型所需材料
申请前注意事项
- 医师·牙科医师与其他资格所需材料不同。
- 如有关于申请书填写方法、所需材料等问题,请咨询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TEL: 0570-013904)
- 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可能导致审查大幅延迟或被拒绝。
- 在日本发行的证明文件必须提交自发行日起3个月以内的文件。
- 外语书写的材料必须附上日语翻译。
- 提交的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如需退还,请在申请时告知。
- 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被要求补充提交材料。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新规)
首次以医疗在留资格入境日本时的申请。
通用提交材料(所有类别)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 横3cm,申请前6个月以内拍摄,正面、免冠、无背景。请在照片背面写上申请人姓名,并贴在申请书的照片栏。
3. 回邮信封 1个
在定型信封上写明收件人地址,并贴上简易挂号邮票(404日元)。
类别1 追加提交材料(医师·牙科医师)
4. 医师或牙科医师资格证明材料
证明申请人持有日本医师或牙科医师资格的材料(执照或证明书等的复印件)。
类别2 追加提交材料(医师·牙科医师以外)
5. 证明持有日本资格的材料
证明申请人持有上述适用资格列表中类别2资格之一的材料(执照或证明书等的复印件)。
6. 工作单位概要资料
注明工作单位概要的资料。对于医院、诊所等需要许可才能设立的机构,须注明获得许可的年月日。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已持有其他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的人士变更为医疗在留资格时的申请。
通用提交材料(所有类别)
1.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 横3cm,6个月以内拍摄,正面、免冠、无背景。16岁以下免提交。
3. 护照及在留卡
出示(无法出示护照时,需提交说明理由的理由书)。
类别1 追加提交材料(医师·牙科医师)
4. 医师或牙科医师资格证明材料
证明申请人持有日本医师或牙科医师资格的材料(执照或证明书等的复印件)。
类别2 追加提交材料(医师·牙科医师以外)
5. 证明持有日本资格的材料
证明申请人持有上述适用资格列表中类别2资格之一的材料(执照或证明书等的复印件)。
6. 工作单位概要资料
注明工作单位概要的资料。对于医院、诊所等需要许可才能设立的机构,须注明获得许可的年月日。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已持有医疗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的人士延长居留期间时的申请。
通用提交材料(所有类别)
1.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 横3cm,6个月以内拍摄,正面、免冠、无背景。16岁以下或3个月以下更新免提交。
3. 护照及在留卡
4. 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
须记载1年间的总收入及纳税情况。由1月1日时居住地的区役所·市役所·町村办事处发行。如一份证明书中同时记载了1年间的总收入及纳税情况(是否已缴税),则只需提交其中一份即可。
类别1 追加提交材料(医师·牙科医师)
提交上述通用材料即可。追加材料原则上不需要。
类别2 追加提交材料(医师·牙科医师以外)
5. 在职证明书
证明所从事职务内容及薪酬的在职证明书或其他所属机构出具的文件。
换工作后首次更新时的追加材料(仅类别2)
医师·牙科医师以外的人士在换工作后首次申请更新许可时,还需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6. 证明持有日本资格的材料
证明申请人持有上述适用资格列表中类别2资格之一的材料(执照或证明书等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