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活动 家政服务人员 提交材料
特定活动(家政服务人员)- 提交材料
特定活动在留资格中「家政服务人员」是为受雇于外交官或满足一定要件的外国人(经营·管理、法律·会计业务等在留资格持有者)从事家务的外国人所设的在留资格。
| 适用活动 | 受雇于外交官等的家政服务人员活动 |
|---|---|
| 在留期间 | 法务大臣个别指定的期间(5年以内) |
按申请类型所需材料
申请前注意事项
- 如有关于申请书填写方法、所需材料等问题,请咨询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TEL: 0570-013904, IP电话·海外: 03-5796-7112)
- 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可能导致审查大幅延迟或被拒绝。
- 在日本发行的证明文件必须提交自发行日起3个月以内的文件。
- 外语书写的材料必须附上日语翻译。
- 原则上提交的材料不予退还,如希望退还难以再次取得的原件等,请在申请时说明。
- 审查过程中可能要求提交本页面未记载的材料。
- 可招聘家政服务人员的外国人及可从事家政服务人员活动的外国人的要件等规定在法务省告示中,请参阅。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新规)
以该在留资格首次希望入境日本时的申请。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x 横3cm,申请前6个月以内拍摄,正面,不戴帽子,无背景,清晰。
3. 回邮信封 1个
在定型信封上写明收件人地址,贴上简易挂号邮票。
4. 雇佣合同书副本 1份
记载活动内容、雇佣期间、报酬等待遇。
5. 申请人对雇主日常使用语言的会话能力证明材料 酌情
例如雇主日常使用英语时,提交申请人英语能力证明材料。
6. 雇主的身份事项、地位及在留资格证明材料
- (1) 护照(或在留卡)副本 1份
- (2) 在职证明书 1份
- (3) 组织机构图(含事务所负责人的组织机构图,能了解事务所负责人与雇主关系的)1份
7. 其他
雇主的在留资格为「经营·管理」或「法律·会计业务」时,提交与雇主同居的家属的护照或在留卡副本。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已持有其他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者变更活动内容为该在留资格对应活动时的申请。
1.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x 横3cm,申请前6个月以内拍摄,正面,不戴帽子,无背景,清晰。16岁以下免提交。
3. 护照及在留卡
在窗口出示。
4. 雇佣合同书副本 1份
记载活动内容、雇佣期间、报酬等待遇。
5. 申请人对雇主日常使用语言的会话能力证明材料 酌情
6. 雇主的身份事项、地位及在留资格证明材料
- (1) 护照(或在留卡)副本 1份
- (2) 在职证明书 1份
- (3) 组织机构图 1份
7. 其他
雇主的在留资格为「经营·管理」或「法律·会计业务」时,提交与雇主同居的家属的护照或在留卡副本。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已持有该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者继续同一活动时的申请。
1.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x 横3cm,申请前6个月以内拍摄,正面,不戴帽子,无背景,清晰。16岁以下或3个月以下更新免提交。
3. 护照及在留卡
在窗口出示。
4. 雇佣合同书副本 1份
记载活动内容、雇佣期间、报酬等待遇。
5. 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各 1份
记载1年总收入及纳税情况。在1月1日所居住的市区町村区政府·市政府·乡镇村公所开具。1年总收入及纳税情况均有记载的证明书,提交其中一份即可。外交使节团成员的家政服务人员无需提交。
6. 雇主的在留卡副本 1份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
已在日本居留者希望取得该在留资格时的申请。
1.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x 横3cm,申请前6个月以内拍摄,正面,不戴帽子,无背景,清晰。16岁以下免提交。
3. 按以下区分提交文件 1份
- (1) 脱离日本国籍者:证明国籍的文件
- (2) 上述(1)以外需要取得在留资格者:证明其事由的文件
4. 护照
在窗口出示。
5. 雇佣合同书副本 1份
记载活动内容、雇佣期间、报酬等待遇。
6. 申请人对雇主日常使用语言的会话能力证明材料 酌情
7. 雇主的身份事项、地位及在留资格证明材料
- (1) 护照(或在留卡)副本 1份
- (2) 在职证明书 1份
- (3) 组织机构图 1份
8. 其他
雇主的在留资格为「经营·管理」或「法律·会计业务」时,提交与雇主同居的家属的护照或在留卡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