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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会计业务 - 提交材料
法律·会计业务在留资格是指具有外国法事务律师、外国公认会计师及其他法律资格的人士从事法律或会计相关业务活动的在留资格。
| 适用活动 | 具有外国法事务律师、外国公认会计师及其他法律资格的人士从事法律或会计相关业务的活动 |
|---|---|
| 在留期间 | 5年、3年、1年、3个月 |
适用资格一览
该在留资格所适用的日本资格如下。
- 律师(弁護士)
- 司法书士(司法書士)
- 土地房屋调查士(土地家屋調査士)
- 外国法事务律师(外国法事務弁護士)
- 公认会计师(公認会計士)
- 外国公认会计师(外国公認会計士)
- 税理士(税理士)
- 社会保险劳务士(社会保険労務士)
- 辩理士(弁理士)
- 海事代理士(海事代理士)
- 行政书士(行政書士)
按申请类型所需材料
申请前注意事项
- 如有关于申请书填写方法、所需材料等问题,请咨询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TEL: 0570-013904)
- 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可能导致审查大幅延迟或作出不许可处分。
- 在日本发行的证明文件须提交自发行日起3个月以内的文件。
- 外语书写的材料须附上日语翻译。
- 提交的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如需退还,请在申请时告知。
- 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被要求补充提交材料。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新规)
首次以法律·会计业务在留资格希望入境日本时的申请。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 横3cm,申请前6个月以内拍摄,正面、免冠、无背景。请在照片背面写上申请人姓名,并贴在申请书的照片栏。
3. 回邮信封 1个
在定型信封上写明收件人地址,并贴上简易挂号邮票(404日元)。
4. 证明持有日本资格的材料
证明申请人持有上述适用资格一览中某一资格的材料(执照、证书等的复印件)。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已持有其他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的人士变更为法律·会计业务在留资格时的申请。
1.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 横3cm,6个月以内拍摄,正面、免冠、无背景。16岁以下免提交。
3. 护照及在留卡
出示(无法出示护照时,需提交载明理由的说明书)。
4. 证明持有日本资格的材料
证明申请人持有上述适用资格一览中某一资格的材料(执照、证书等的复印件)。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已持有法律·会计业务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的人士延长居留期间时的申请。
1.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 横3cm,6个月以内拍摄,正面、免冠、无背景。16岁以下或3个月以下更新免提交。
3. 护照及在留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