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活动 提交材料 EPA 家属

EPA护士·EPA护理福祉师的家属 - 提交材料

EPA护士·EPA护理福祉师的家属 - 提交材料

特定活动(EPA护士·EPA护理福祉师的家属)在留资格是基于经济合作协定(EPA)在日本作为护士或护理福祉师活动的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在日本居留而设的在留资格。

适用活动EPA护士或EPA护理福祉师的受扶养配偶或子女的日常活动
在留期间与扶养人(EPA护士·EPA护理福祉师)的在留期间相同

按申请类型所需材料


申请前注意事项

  • 该在留资格以基于EPA通过护士国家考试或护理福祉师国家考试合格、作为护士·护理福祉师进行活动的外国人的家属为对象。候补者的家属不在对象范围内。
  • 如有关于申请书填写方法、所需材料等问题,请咨询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TEL: 0570-013904)
  • 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可能导致审查大幅延迟或被拒绝。
  • 在日本发行的证明文件必须提交自发行日起3个月以内的文件。
  • 外语书写的材料必须附上日语翻译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新规)

作为EPA护士或EPA护理福祉师的家属首次入境日本时的申请。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1份

前往填写申请书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x 横3cm,申请前6个月以内拍摄,正面,不戴帽子,无背景,清晰。

3. 回邮信封 1个

在定型信封上写明收件人地址,贴上简易挂号邮票。

4. 申请人与扶养人(EPA护士·EPA护理福祉师)的身份关系证明文件 1份

结婚证明书、出生证明书等。

5. 扶养人的在留卡或护照副本 1份

能确认扶养人持有EPA护士或EPA护理福祉师的特定活动在留资格。

6. 扶养人的在职证明书 1份

证明扶养人当前作为护士或护理福祉师就业中的文件。

7. 扶养人的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各 1份

记载1年总收入及纳税情况的文件。可在市区町村管辖机关开具。

8. 扶养人的护士执照或护理福祉师登录证副本 1份

证明扶养人基于EPA取得日本国家资格的护士或护理福祉师的文件。

9. 记载申请人活动内容等的理由书 酌情

记载在日本居留期间的活动内容(日常活动)。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已持有其他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者变更为EPA护士·EPA护理福祉师家属在留资格时的申请。

1.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1份

前往填写申请书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x 横3cm,申请前6个月以内拍摄,正面,不戴帽子,无背景,清晰。16岁以下免提交。

3. 护照及在留卡

在窗口出示。

4. 申请人与扶养人(EPA护士·EPA护理福祉师)的身份关系证明文件 1份

结婚证明书、出生证明书等。

5. 扶养人的在留卡或护照副本 1份

能确认扶养人持有EPA护士或EPA护理福祉师的特定活动在留资格。

6. 扶养人的在职证明书 1份

证明扶养人当前作为护士或护理福祉师就业中的文件。

7. 扶养人的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各 1份

记载1年总收入及纳税情况的文件。

8. 扶养人的护士执照或护理福祉师登录证副本 1份

证明扶养人基于EPA取得日本国家资格的护士或护理福祉师的文件。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更新当前在留期间时的申请。

1.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1份

前往填写申请书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x 横3cm,申请前6个月以内拍摄,正面,不戴帽子,无背景,清晰。16岁以下或3个月以下更新免提交。

3. 护照及在留卡

在窗口出示。

4. 申请人与扶养人(EPA护士·EPA护理福祉师)的身份关系证明文件 1份

结婚证明书、出生证明书等。即使与上次申请无变更也需提交。

5. 扶养人的在留卡副本 1份

能确认扶养人当前在留状况。

6. 扶养人的在职证明书 1份

证明扶养人当前作为护士或护理福祉师就业中的文件。

7. 扶养人的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各 1份

记载1年总收入及纳税情况的文件。

8. 扶养人的护士执照或护理福祉师登录证副本 1份

证明扶养人基于EPA取得日本国家资格的护士或护理福祉师的文件。


参考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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