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活动 家政服务人员 高度专门职 特别高度人才 提交材料
特定活动(高度专门职·特别高度人才外国人的家政服务人员)- 提交材料
受雇于持高度专门职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的外国人(以下简称「高度专门职外国人」)的家政服务人员有以下4种类型。
- 与高度专门职外国人一同(或之后)入境日本的家政服务人员(特定活动告示2号之2,以下简称「家政服务人员(入国同行型)」)
- 因高度专门职外国人有13岁以下子女等事由而可从事家务的家政服务人员(特定活动告示2号,以下简称「家政服务人员(家庭事情型)」)
- 受雇于从事投资运用业等的高度专门职外国人的家政服务人员(特定活动告示2号之3,以下简称「家政服务人员(金融人才型)」)
- 受雇于满足特别高度人才标准的高度专门职外国人(以下简称「特别高度人才外国人」)的家政服务人员(特定活动告示2号之4,以下简称「家政服务人员(特别高度人才型)」)
| 适用活动 | 受雇于高度专门职·特别高度人才外国人的家政服务人员活动 |
|---|---|
| 在留期间 | 法务大臣个别指定的期间(5年以内) |
按申请类型所需材料
- 家政服务人员(入国同行型)-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 家政服务人员(家庭事情型)-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 家政服务人员(家庭事情型)-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 家政服务人员(金融人才型)-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 家政服务人员(金融人才型)-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 家政服务人员(特别高度人才型)-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 家政服务人员(特别高度人才型)-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通用)
申请前注意事项
- 如有关于申请书填写方法、所需材料等问题,请咨询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TEL: 0570-013904, IP电话·海外: 03-5796-7112)
- 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可能导致审查大幅延迟或被拒绝。
- 在日本发行的证明文件必须提交自发行日起3个月以内的文件。
- 外语书写的材料必须附上日语翻译。
- 原则上提交的材料不予退还,如希望退还难以再次取得的原件等,请在申请时说明。
- 审查过程中可能要求提交本页面未记载的材料。
- 可招聘家政服务人员的外国人及可从事家政服务人员活动的外国人的要件等规定在法务省告示中,请参阅。
入国同行型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新规)
「家政服务人员(入国同行型)」须预定与雇主一同出境,入境日本后不允许变更雇主。而「家政服务人员(家庭事情型)」入境日本后允许变更雇主,但雇主的高度专门职外国人子女满13岁或配偶无法从事家务的事由消失后,将无法获得在留期间更新。
「家政服务人员(入国同行型)」须与高度专门职外国人一同(或之后)入境日本并预定一同出境,因此不允许从其他在留资格变更或因变更雇主而变更在留资格。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3. 回邮信封 1个
4. 申请人的活动内容、期间、地位及报酬证明文件 1份
5. 雇主高度专门职外国人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受理表、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或在留卡之一的副本 1份
与高度专门职外国人同时申请时无需提交。
6. 雇主高度专门职外国人的家庭年收入(预定)证明文件 1份
7. 雇主高度专门职外国人记载除申请人外未雇佣其他家政服务人员的文件 1份
8. 雇主高度专门职外国人日常使用语言的会话能力证明材料 1份
9. 雇佣合同书(副本)及证明已理解劳动条件的文件 1份
10. 高度专门职外国人出境时预定以其费用一同出境的誓约文件 1份
雇佣合同书中有相关条款时无需提交。
11. 证明至入国申请前持续受雇1年以上的材料 1份
12. 高度专门职外国人先入境日本后,持续受雇于入境前同居亲属时提交的材料
- (1) 证明至高度专门职外国人入境日本前持续受雇1年以上的材料 1份
- (2) 证明高度专门职外国人入境后至入国申请前持续受雇于亲属的材料 1份
- (3) 证明高度专门职外国人与亲属的亲属关系的材料 1份
- (4) 证明高度专门职外国人与亲属同居事实的材料 1份
家庭事情型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新规)
19. 与入国同行型第19项相同
10. 证明高度专门职外国人有13岁以下子女或因疾病等无法从事日常家务的配偶的文件 1份
家庭事情型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1.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3. 护照及在留卡
410. 活动内容证明文件、雇主相关材料(与家庭事情型新规申请第410项对应)
金融人才型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新规)
19. 与入国同行型第19项相同(第5项提交高度专门职外国人相关材料)
10. 雇主高度专门职外国人所属机关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相关登记完成通知书副本等 1份
11. 说明雇主从事上述第10项业务的材料(参考格式)1份
金融人才型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111. 与金融人才型新规申请对应(第13项为变更申请通用材料)
特别高度人才型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新规)
19. 与入国同行型第19项相同(雇主为特别高度人才外国人)
特别高度人才型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19. 与特别高度人才型新规申请对应(第13项为变更申请通用材料)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通用)
已持有该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者继续同一活动时的申请。所有类型(入国同行型、家庭事情型、金融人才型、特别高度人才型)通用的提交材料。
1.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3. 护照及在留卡
在窗口出示。
4. 申请人年收入及纳税额证明书
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各 1份。
5. 雇主高度专门职外国人的在留卡副本 1份
6. 雇主高度专门职外国人的家庭年收入(预定)证明文件 1份
7. 雇主高度专门职外国人记载除申请人外未雇佣其他家政服务人员的文件 1份
8. 雇佣合同书(副本)及证明已理解劳动条件的文件 1份
9. 按类型追加材料
(1) 家政服务人员(入国同行型): 预定一同出境的誓约文件。
(2) 家政服务人员(家庭事情型·雇主变更时): 证明新雇主有13岁以下子女或配偶无法从事家务的文件。
(3) 家政服务人员(金融人才型): 金融商品交易法相关登记完成通知书副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