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提交材料
研究在留资格是针对基于与日本公私机构签订的合同从事研究工作的活动的在留资格。
| 适用活动 | 基于与日本公私机构签订的合同从事研究工作的活动(不包括属于教授在留资格的活动) |
|---|---|
| 在留期间 | 5年、3年、1年、3个月 |
所属机构的类别划分
提交材料因类别而异。请确认适用的类别后再提交材料。
| 类别 | 适用机构 |
|---|---|
| 类别1 | 上市公司、经营保险业的相互公司、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特殊法人及认可法人、创新创造企业、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等 |
| 类别2 | 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所得的源泉征收税额合计在1,000万日元以上的团体或个人 |
| 类别3 | 已提交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所得的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的团体或个人(类别2除外) |
| 类别4 | 不属于类别1至3的团体或个人 |
按申请类型所需材料
申请前注意事项
- 关于申请书的填写方法、所需材料等问题,请咨询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TEL: 0570-013904)
- 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可能导致审查大幅延迟或被拒绝。
- 在日本发行的证明文件必须在发行日起3个月内提交。
- 以外语书写的文件必须附上日语翻译。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新规)
通用材料(所有类别)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 横3cm,申请前6个月内拍摄,正面、免冠、无背景、清晰。请在照片背面写上申请人姓名,并粘贴在申请书的照片栏上。
3. 回信用信封 1个
在标准信封上写明收件人地址,并贴上挂号邮件邮票。用于寄回申请结果(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等)。
4. 类别证明材料
提交证明所属机构所属类别的材料。如无法提交任何材料,则属于类别4。(确认类别划分)
类别1
提交以下可提交的材料。
- 四季报副本或证明已在日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文件副本
- 证明已获主管机关设立许可的文件副本
- 证明为创新创造企业的文件(补助金交付决定通知书副本等)
- 证明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的文件(认定证副本等)
类别2
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所得的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副本
类别3
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所得的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副本
5. 通过派遣合同就劳的情况(如适用)
如申请人为被派遣者,提交说明在派遣地活动内容的材料(劳动条件通知书(雇佣合同)等的副本)。
类别3·4追加材料
6. 证明申请人活动内容等的材料
提交以下适用情况的材料。
- (1) 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项及其施行规则第5条向劳动者交付的明示劳动条件的文件
- (2) 就任日本法人公司高管的情况:规定高管报酬的章程副本或决议高管报酬的股东大会记录副本(设有报酬委员会的公司提交该委员会记录副本)
- (3) 从外国法人日本分公司调任的情况及就任公司以外团体高管的情况:所属团体出具的明示职位(负责业务)、期间及支付报酬金额的文件
7. 证明申请人学历、工作经历及其他经历等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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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记载在相关职务中任职的机构及活动内容、期间的履历书
- (2) 适用基准省令第1号的人员,提交以下之一:
- (ア) 大学等的毕业证书、证明接受了同等以上教育的文件、或证明已被授予高度专门士称号的文件
- (イ) 证明研究经验期间的文件(包括在研究生院或大学进行研究的期间)
- (3) 适用基准省令但书的人员(调任者):
- (ア) 调任前最后工作的外国机构出具的明示过去1年从事的业务内容、职位、报酬的文件
- (イ) 表示调任前后事业所关系的材料:
- 同一法人内调任:外国法人分公司的登记事项证明书等
- 向日本法人出向:日本法人与出向源外国法人的出资关系材料
- 向在日本设有事业所的外国法人出向:该外国法人的分公司登记事项证明书等 + 与出向源法人的资本关系材料
8. 证明事业内容的材料
- (1) 详细记载工作单位沿革、高管、组织、事业内容(包括主要交易对象及交易实绩)等的介绍手册
- (2) 工作单位制作的其他相当于(1)的文件
9. 最近年度的决算文件副本
※ 仅限通过调任从事研究业务的情况。新规事业的情况下提交事业计划书。
10. 证明无法提交法定调书合计表的理由的材料(仅限类别4)
- (1) 获得源泉征收免除的机构:外国法人源泉征收免除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无需源泉征收的材料
- (2) 其他机构:
- 工资支付事务所等的开设申报书副本
- 以下之一:最近3个月的所得税征收高计算书(有收据日期印章的副本)或证明获得纳期特例批准的材料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通用材料(所有类别)
1.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 横3cm,申请前6个月内拍摄,正面、免冠、无背景、清晰。请在照片背面写上申请人姓名,并粘贴在申请书的照片栏上。
3. 护照及在留卡
4. 类别证明材料
提交证明所属机构所属类别的材料。如无法提交任何材料,则属于类别4。(确认类别划分)
类别1
提交以下可提交的材料。
- 四季报副本或证明已在日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文件副本
- 证明已获主管机关设立许可的文件副本
- 证明为创新创造企业的文件(补助金交付决定通知书副本等)
- 证明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的文件(认定证副本等)
类别2
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所得的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有受理印章的副本)
※ 从”留学”变更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或”研究”时,也可提交证明已获批使用在留申请在线系统的文件或关于省略提交材料的说明书(参考格式)。
类别3
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所得的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有受理印章的副本)
5. 通过派遣合同就劳的情况(如适用)
如申请人为被派遣者,提交说明在派遣地活动内容的材料(劳动条件通知书(雇佣合同)等的副本)。
类别3·4追加材料
6. 证明申请人活动内容等的材料
与新规申请的第6项相同。
7. 证明申请人学历、工作经历及其他经历等的文件
与新规申请的第7项相同。
8. 证明事业内容的材料
与新规申请的第8项相同。
9. 最近年度的决算文件副本
※ 仅限通过调任从事研究业务的情况。新规事业的情况下提交事业计划书。
10. 证明无法提交法定调书合计表的理由的材料(仅限类别4)
与新规申请的第10项相同。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通用材料(所有类别)
1.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 横3cm,申请前6个月内拍摄,正面、免冠、无背景、清晰。请在照片背面写上申请人姓名,并粘贴在申请书的照片栏上。
3. 护照及在留卡
4. 类别证明材料
提交证明所属机构所属类别的材料。如无法提交任何材料,则属于类别4。(确认类别划分)
类别1
提交以下可提交的材料。
- 四季报副本或证明已在日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文件副本
- 证明已获主管机关设立许可的文件副本
- 证明为创新创造企业的文件(补助金交付决定通知书副本等)
- 证明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的文件(认定证副本等)
类别2
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所得的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副本
类别3
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所得的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副本
5. 通过派遣合同就劳的情况(如适用)
如申请人为被派遣者,提交说明在派遣地活动内容的材料(劳动条件通知书(雇佣合同)等的副本)。
6. 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仅限类别3·4)
需记载1年间的总所得及纳税情况。由截至1月1日居住地的区役所、市役所、町村事务所发行。如一份证明书同时记载了总所得和纳税情况,只需提交其中一份即可。
类别3·4转职后首次更新时追加材料
转职到类别3或4的机构后首次申请更新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但类别3不需要第10项。
7. 证明申请人活动内容等的材料
与新规申请的第6项相同。
8. 证明事业内容的材料
与新规申请的第8项相同。
9. 最近年度的决算文件副本
※ 仅限通过调任从事研究业务的情况。新规事业的情况下提交事业计划书。
10. 证明无法提交法定调书合计表的理由的材料(仅限类别4)
与新规申请的第10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