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就业签证 所需材料 公用
公用 - 所需材料
公用在留资格是为从事日本政府认可的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公务的人员及其家属设立的在留资格。(不包括属于在留资格”外交”范围的活动)
| 适用对象 | 从事日本政府认可的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公务的人员及其家属 |
|---|---|
| 在留期限 | 5年、3年、1年、3个月、30天、15天 |
适用活动示例
- 外国政府的大使馆、领事馆工作人员(外交官除外)
- 国际机构的工作人员
- 驻日外国军队的军人、文职人员
- 上述人员的家属
各申请类型所需材料
申请前注意事项
- 如有关于申请表填写方法、所需材料等方面的疑问,请咨询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TEL: 0570-013904)
- 如提交的材料不齐全,审查可能会大幅延迟,甚至可能被拒绝。
- 在日本开具的证明文件,均须提交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的。
- 以外语书写的材料须附上日语译文。
- 提交的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如需退还,请在申请时提出。
- 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要求补充提交材料。
- 可以雇佣家政服务人员的外国人以及可以从事家政服务活动的外国人的条件等,由法务省公告规定。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新规)
适用于首次以公用在留资格申请入境日本的情况。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表 1份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 横3cm,申请前6个月内拍摄,正面免冠、无背景。请在照片背面写上申请人姓名,并粘贴在申请表的照片栏。
3. 回邮信封 1个
在标准信封上填写收件人地址,并贴上简易挂号邮资(404日元)的邮票。
4. 照会(口上書)或其他由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签发的证明身份及事由的文件 1份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适用于已持其他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的人员变更为公用在留资格的情况。如需从事相关活动,请尽快提交申请。如果未从事原在留资格所允许的活动,在留资格可能会被取消。
1.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表 1份
2. 护照及在留卡
3. 照会(口上書)或其他由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签发的证明身份及事由的文件 1份
在留期限更新许可申请
适用于已持公用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的人员申请延长在留期限的情况。
1. 在留期限更新许可申请表 1份
2. 护照
3. 照会(口上書)或其他由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签发的证明身份及事由的文件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