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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 - 提交材料

技能 - 提交材料

技能在留资格是基于与日本公私机构签订的合同,从事产业上特殊领域中需要熟练技能的业务活动的在留资格。

适用活动基于与日本公私机构签订的合同,从事产业上特殊领域中需要熟练技能的业务活动
在留期间5年、3年、1年、3个月

适用领域

  1. 料理厨师 - 外国料理的烹饪或食品制造(10年以上实务经验)
  2. 建筑技术人员 - 外国特有的建筑或土木工程(10年以上实务经验)
  3. 外国产品制造/修理 - 外国特有的产品制造或修理(10年以上实务经验)
  4. 珠宝·贵金属·皮草加工 - 珠宝、贵金属、皮草加工(10年以上实务经验)
  5. 动物驯养师 - 动物驯养(10年以上实务经验)
  6. 石油·地热等钻探 - 石油勘探、地热等钻探(10年以上实务经验)
  7. 航空器驾驶员 - 航空器驾驶(250小时以上飞行经历)
  8. 体育指导员 - 体育指导(3年以上实务经验或参加国际比赛)
  9. 侍酒师 - 葡萄酒鉴定等(5年以上实务经验,国际比赛获奖等)

所属机构的类别划分

提交材料因类别而异。请确认适用的类别后再提交材料。

类别适用机构
类别 1上市公司、经营保险业的相互公司、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特殊法人·认可法人、创新创造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等
类别 2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所得的源泉征收税额合计在1,000万日元以上的团体·个人
类别 3已提交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所得的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的团体·个人(类别2除外)
类别 4不属于类别1~3的团体·个人

按申请类型所需材料


申请前注意事项

  • 如有关于申请书填写方法、所需材料等问题,请咨询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TEL: 0570-013904)
  • 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可能导致审查大幅延迟或不予许可。
  • 在日本发行的证明文件必须提交自发行日起3个月以内的文件。
  • 外语书写的材料必须附上日语翻译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新规)

通用材料(所有类别)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1份

前往申请表填写页面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 横3cm,申请前6个月以内拍摄,正面、不戴帽、无背景、清晰。请在照片背面写上申请人姓名,并贴在申请书的照片栏。

3. 回邮信封 1个

在定型信封上写明收件人地址,贴上简易挂号邮票。用于寄回申请结果(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等)。

4. 类别证明材料

提交证明所属机构所属类别的材料。如无可提交的材料,则属于类别4。(确认类别划分

类别 1

提交以下可提交的材料。

  • 四季报副本或证明在日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文件副本
  • 证明已获得主管部门设立许可的文件副本
  • 证明为创新创造企业的文件(补助金交付决定通知书副本等)
  • 证明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的文件(认定证副本等)
类别 2

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所得的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副本

类别 3

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所得的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副本

5. 所属机构出具的证明从事业务内容的文件

6. 记载从事该技能相关业务的机构、内容、期间的履历书

7. 通过派遣合同就劳的情况(如适用)

申请人为被派遣者时,说明在派遣地活动内容的材料(劳动条件通知书(雇佣合同书)等的副本)。

类别3·4 追加材料

8. 证明申请人职业经历的文件

根据领域有所不同。

厨师的情况(泰国料理除外)
  • (ア) 所属机构的在职证明书(记载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等,证明从事该技能相关业务期间的文件(包括在外国教育机构专修该业务相关课程的期间)
  • (イ) 如有公共机构发行的证明书,提交该证明书副本(中国料理人的情况:户口簿及职业资格证明书)
泰国料理人的情况
  • (ア) 证明作为泰国料理人具有5年以上实务经验的文件(包括为满足泰国劳动部发行的技能水平证明书取得要件而在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期间)
  • (イ) 初级以上的泰国料理人技能水平相关证明书
  • (ウ) 证明在申请日前1年内在泰国作为泰国料理人获得了合理报酬的文件
建筑技术人员、外国产品制造/修理、动物驯养师、海底钻探·勘探、珠宝·贵金属·皮草加工的情况

所属机构的在职证明书(记载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等,证明从事该技能相关业务期间的文件(包括在外国教育机构专修该业务相关课程的期间)

航空器驾驶员的情况

所属机构出具的证明250小时以上飞行经历的文件

体育指导员的情况
  • (ア) 证明从事体育指导相关实务的文件(包括在外国教育机构专修该体育指导相关课程的期间以及领取报酬从事该体育活动的期间)
  • (イ) 证明作为选手参加了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及其他国际比赛的文件
侍酒师的情况
  • (ア) 在职证明书(记载所属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证明葡萄酒鉴定等相关实务经验的文件(包括在外国教育机构专修葡萄酒鉴定等相关课程的期间)
  • (イ) 以下之一:
    • 证明在国际侍酒师大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文件
    • 证明参加了国际侍酒师大赛(参赛者限每国1名)的文件
    • 证明持有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或同等机构认可的、由法务大臣以告示规定的葡萄酒鉴定等相关资格的文件

9. 证明申请人活动内容等的材料

提交以下适用的材料。

  • (1) 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款及同法施行规则第5条向劳动者交付的明示劳动条件的文件
  • (2) 就任日本法人公司董事的情况:规定董事报酬的公司章程副本或决议董事报酬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副本(设有报酬委员会的公司为该委员会会议记录副本)

10. 证明事业内容的材料

  • (1) 详细记载工作单位的沿革、董事、组织、事业内容(包括主要客户及交易实绩)等的简介资料
  • (2) 工作单位制作的相当于(1)的其他文件
  • (3) 登记事项证明书

11. 最近年度的决算文件副本

※ 新设事业的情况提交事业计划书。

12. 证明无法提交法定调书合计表的理由的材料(仅限类别4)

  • (1) 免除源泉征收的机构的情况:外国法人的源泉征收免除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无需源泉征收的材料
  • (2) 其他机构的情况
    • 工资支付事务所等开设申报书副本
    • 以下之一:最近3个月的所得税征收高计算书(有收据日期印的副本)或证明获得纳期特例批准的材料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通用材料(所有类别)

1.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1份

前往申请表填写页面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 横3cm,申请前6个月以内拍摄,正面、不戴帽、无背景、清晰。请在照片背面写上申请人姓名,并贴在申请书的照片栏。

3. 护照及在留卡

4. 类别证明材料

提交证明所属机构所属类别的材料。如无可提交的材料,则属于类别4。(确认类别划分

类别 1

提交以下可提交的材料。

  • 四季报副本或证明在日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文件副本
  • 证明已获得主管部门设立许可的文件副本
  • 证明为创新创造企业的文件(补助金交付决定通知书副本等)
  • 证明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的文件(认定证副本等)
类别 2

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所得的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副本

类别 3

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所得的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副本

5. 所属机构出具的证明从事业务内容的文件

6. 记载从事该技能相关业务的机构、内容、期间的履历书

7. 通过派遣合同就劳的情况(如适用)

申请人为被派遣者时,说明在派遣地活动内容的材料(劳动条件通知书(雇佣合同书)等的副本)。

类别3·4 追加材料

8. 证明申请人职业经历的文件

与新规申请的No.8相同(各领域详情请参阅新规申请参照)。

9. 证明申请人活动内容等的材料

与新规申请的No.9相同。

10. 证明事业内容的材料

与新规申请的No.10相同。

11. 最近年度的决算文件副本

※ 新设事业的情况提交事业计划书。

12. 证明无法提交法定调书合计表的理由的材料(仅限类别4)

与新规申请的No.12相同。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通用材料(所有类别)

1.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1份

前往申请表填写页面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 横3cm,申请前6个月以内拍摄,正面、不戴帽、无背景、清晰。请在照片背面写上申请人姓名,并贴在申请书的照片栏。

3. 护照及在留卡

4. 类别证明材料

提交证明所属机构所属类别的材料。如无可提交的材料,则属于类别4。(确认类别划分

类别 1

提交以下可提交的材料。

  • 四季报副本或证明在日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文件副本
  • 证明已获得主管部门设立许可的文件副本
  • 证明为创新创造企业的文件(补助金交付决定通知书副本等)
  • 证明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的文件(认定证副本等)
类别 2

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所得的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副本

类别 3

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所得的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副本

5. 通过派遣合同就劳的情况(如适用)

申请人为被派遣者时,说明在派遣地活动内容的材料(劳动条件通知书(雇佣合同书)等的副本)。

6. 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仅限类别3·4)

须记载1年间的总收入及纳税情况。由1月1日所在地的区役所·市役所·町村事务所发行。如证明书同时记载了总收入及纳税情况,只需提交其中一份。

类别3·4 转职后首次更新时追加材料

转职至类别3或4的机构后首次申请更新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但类别3的情况,No.10不需要。

7. 证明申请人活动内容等的材料

与新规申请的No.9相同。

8. 证明事业内容的材料

与新规申请的No.10相同。

9. 最近年度的决算文件副本

※ 新设事业的情况提交事业计划书。

10. 证明无法提交法定调书合计表的理由的材料(仅限类别4)

与新规申请的No.12相同。


参考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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