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的配偶等 - 提交材料
日本人的配偶等在留资格是日本人的配偶、日本人的特别养子或作为日本人子女出生的人可获得的在留资格。此在留资格没有就业限制。
| 适用者 | 日本人的配偶、特别养子或作为日本人子女出生的人 |
|---|---|
| 在留期间 | 5年、3年、1年、6个月 |
按申请类型分类的提交材料
申请前注意事项
- 如有关于申请书填写方法、所需材料等问题,请咨询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TEL: 0570-013904)
- 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可能导致审查大幅延迟或被拒绝。
- 在日本发行的证明文件必须提交自发行日起3个月以内的文件。
- 外语书写的材料必须附上日语翻译。
- 提交的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如需退还,请在申请时告知窗口工作人员。
- 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被要求补充提交材料。
申请人为日本人配偶的情况
以下提交材料适用于申请人为日本人配偶(丈夫或妻子)的情况。如为日本人子女,请参阅下方说明。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新规)
此为希望以该在留资格首次入境日本时的申请。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x 横3cm,申请前6个月内正面拍摄的免冠、无背景的清晰照片。在照片背面写上申请人姓名,贴在申请书的照片栏内。也可直接在申请书照片栏打印,但如不符合规格可能被要求重新拍摄。
3. 配偶(日本人)的户籍誊本(全部事项证明书) 1份
须记载与申请人的婚姻事实。如未记载婚姻事实,须与户籍誊本一并提交婚姻申报受理证明书。
4. 申请人国籍国(外国)机关发行的结婚证明书 1份
如申请人持有韩国等可发行户籍誊本的国籍,可用记载双方婚姻的外国机关发行的户籍誊本替代。
5. 证明在日居留费用的材料
(1)负担申请人居留费用者的最近1年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 各1份
须记载1年间的总收入及纳税情况。由1月1日所在居住地的区役所、市役所、町村役场发行。如一份证明书同时记载了总收入和纳税情况,则只需提交其中一份即可。
(2)如以上材料难以证明(刚入境、搬迁等情况):
- a. 存折复印件(网上银行截图亦可,但须以不可编辑状态打印;不接受Excel文件等)
- b. 雇用预定证明书或录用内定通知书(日本公司发行)
- c. 其他同等材料
6. 配偶(日本人)的身元保证书 1份
身元保证人为居住在日本的配偶(日本人)。
身元保证书表格 (PDF) / 身元保证书表格(英文版,PDF)
7. 配偶(日本人)的记载全部家庭成员的住民票副本 1份
省略个人编号(My Number),其余各项须完整记载不得省略。
8. 问卷 1份
9. 可确认夫妻交流的材料
- 合影照片2~3张(两人一起拍摄,须能清楚辨认容貌;不可使用APP加工)
- 其他:SNS记录、通话记录等
10. 回邮信封 1个
在定型信封上写明收件人地址,贴上简易挂号邮票。
如非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材料,提交者须出示证明身份的文件(户籍誊本等)。
如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上的姓名与护照上的姓名不一致,入境手续可能需要更多时间。如有可能,请一并提交护照复印件。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此为已持有其他在留资格在日居留的人希望变更为该在留资格时的申请。如已不再从事原在留资格对应的活动且身份关系已发生变化,请尽快申请。如未从事基于原在留资格的活动,在留资格可能被取消。
1.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x 横3cm,申请前6个月内正面拍摄的免冠、无背景的清晰照片。16岁以下免提交照片。
3. 配偶(日本人)的户籍誊本(全部事项证明书) 1份
须记载与申请人的婚姻事实。如未记载婚姻事实,须与户籍誊本一并提交婚姻申报受理证明书。
4. 申请人国籍国(外国)机关发行的结婚证明书 1份
如持有韩国等可发行户籍誊本的国籍,可用记载双方婚姻的外国机关发行的户籍誊本替代。
5. 证明在日居留费用的材料
与新规申请的第5项相同。
6. 配偶(日本人)的身元保证书 1份
身元保证人为居住在日本的配偶(日本人)。
身元保证书表格 (PDF) / 身元保证书表格(英文版,PDF)
7. 配偶(日本人)的记载全部家庭成员的住民票副本 1份
省略个人编号(My Number),其余各项须完整记载不得省略。
8. 问卷 1份
9. 可确认夫妻交流的材料
- 合影照片2~3张(两人一起拍摄,须能清楚辨认容貌;不可使用APP加工)
- 其他:SNS记录、通话记录等
护照及在留卡 --- 申请时须出示。即使非申请人本人提交材料也须出示。
如非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材料,提交者须出示证明身份的文件(户籍誊本等)。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此为已持有日本人的配偶等在留资格在日居留的人,希望基于该身份关系继续居留时的申请。
1.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x 横3cm,申请前6个月内正面拍摄的免冠、无背景的清晰照片。16岁以下免提交照片。
3. 配偶(日本人)的户籍誊本(全部事项证明书) 1份
须记载与申请人的婚姻事实。
4. 证明在日居留费用的材料
(1)负担申请人居留费用者的最近1年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 各1份
须记载1年间的总收入及纳税情况。由1月1日所在居住地的区役所、市役所、町村役场发行。如一份证明书同时记载了总收入和纳税情况,则只需提交其中一份即可。
如申请人本人负担居留费用,请提交申请人本人的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
(2)如以上材料难以证明(刚入境、搬迁等情况):
- a. 存折复印件(网上银行截图亦可,但须以不可编辑状态打印)
- b. 雇用预定证明书或录用内定通知书(日本公司发行)
- c. 其他同等材料
5. 配偶(日本人)的身元保证书 1份
身元保证人为居住在日本的配偶(日本人)。
身元保证书表格 (PDF) / 身元保证书表格(英文版,PDF)
6. 配偶(日本人)的记载全部家庭成员的住民票副本 1份
省略个人编号(My Number),其余各项须完整记载不得省略。
护照及在留卡 --- 申请时须出示。即使非申请人本人提交材料也须出示。
如非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材料,提交者须出示证明身份的文件(申请取次者证明书、户籍誊本等)。
申请人为日本人子女的情况
作为日本人子女出生的人申请时,需要提交不同的材料。
详情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站。
离婚或配偶去世的情况
与日本人配偶离婚或配偶去世时,须在得知该事实之日起14天以内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交有关配偶的申报。
离婚或配偶去世后无法更新在留资格,须考虑以下选择:
- 变更为定住者 --- 满足一定条件时
- 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 --- 就业等
- 回国
提交材料清单
| 申请类型 | 下载 |
|---|---|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新规) | |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 |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 |
| 在留资格取得许可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