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 - 提交材料
护理在留资格是基于与日本公私机构签订的合同,具有护理福祉师(介護福祉士)资格的人员从事护理或护理指导业务的在留资格。
| 适用活动 | 基于与日本公私机构签订的合同,具有护理福祉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护理或护理指导业务的活动 |
|---|---|
| 在留期间 | 5年、3年、1年、3个月 |
各申请类型所需材料
申请前注意事项
- 如有关于申请书填写方法、所需材料等问题,请咨询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TEL: 0570-013904)
- 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可能导致审查大幅延迟或被拒绝。
- 在日本发行的证明文件必须提交自发行日起3个月以内的文件。
- 外语书写的材料必须附上日语翻译。
- 提交的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如需退还,请在申请时告知。
- 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被要求补交材料。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新规)
希望以护理在留资格新入境日本时的申请。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 横3cm,申请前6个月以内拍摄,正面、免冠、无背景。请在照片背面写上申请人姓名,并贴在申请书的照片栏内。
3. 回邮信封 1个
在定型信封上写明收件人地址,贴上简易挂号邮票(404日元)。
4. 护理福祉师注册证复印件
5. 劳动条件通知书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项及同法施行规则第5条,向劳动者交付的明确记载劳动条件的文件。
6. 邀请机构概要资料
以下适用项目:
- (1) 详细记载工作单位沿革、高管、组织、业务内容等的介绍资料
- (2) 其他由工作单位制作的相当于(1)的文件
7. 基于派遣合同就业的情况(仅限申请人为派遣劳动者时)
明确记载申请人在派遣单位活动内容的资料(劳动条件通知书(雇用合同书)等)。
8. 关于技能转移的申报书(仅限相关人员)
仅在曾以「技能实习」在留资格居留过的情况下需要提交。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已持有其他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的人员变更为护理在留资格时的申请。
1.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 横3cm,6个月以内拍摄,正面、免冠、无背景。16岁以下免提交。
3. 护照及在留卡
出示(无法出示护照时,需提交说明理由的理由书)。
4. 护理福祉师注册证复印件
5. 劳动条件通知书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项及同法施行规则第5条,向劳动者交付的明确记载劳动条件的文件。
6. 邀请机构概要资料
以下适用项目:
- (1) 详细记载工作单位沿革、高管、组织、业务内容等的介绍资料
- (2) 其他由工作单位制作的相当于(1)的文件
7. 基于派遣合同就业的情况(仅限申请人为派遣劳动者时)
明确记载申请人在派遣单位活动内容的资料(劳动条件通知书(雇用合同书)等)。
8. 关于技能转移的申报书(仅限相关人员)
仅在曾以「技能实习」在留资格居留过的情况下需要提交。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已持有护理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的人员延长居留期间时的申请。
1.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 横3cm,6个月以内拍摄,正面、免冠、无背景。16岁以下或3个月以下更新免提交。
3. 护照及在留卡
4. 居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
记载1年间总收入及纳税情况的证明。由1月1日现住所所在地的区役所、市役所、町村役场发行。如果一份证明书中同时记载了1年间总收入及纳税情况(是否已缴税),则只需提交其中一份即可。
转职后首次更新时的追加材料
转职后首次申请更新许可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5. 劳动条件通知书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项及同法施行规则第5条,向劳动者交付的明确记载劳动条件的文件。
6. 基于派遣合同就业的情况(仅限申请人为派遣劳动者时)
明确记载申请人在派遣单位活动内容的资料(劳动条件通知书(雇用合同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