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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转勤 - 提交材料

企业内转勤 - 提交材料

企业内转勤在留资格是在日本设有总公司、分公司或其他营业所的公私机构的海外营业所员工,在一定期间内转勤到日本营业所从事业务活动的在留资格。

适用活动在日本设有总公司、分公司等的公私机构的海外营业所员工转勤到日本营业所,从事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相应的业务活动
在留期间5年、3年、1年、3个月

所属机构的类别划分

提交材料因所属机构的类别不同而异。请先确认适用的类别。

类别1:上市企业、经营保险业的相互会社、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特殊法人·认可法人、高度专门职积分制加分对象企业(创新创出企业)、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等

类别2:已提交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收入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的团体·个人,且获得在留申请在线系统使用许可的机构

类别3:已提交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收入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的团体·个人(类别2除外)

类别4:不属于类别1~3的团体·个人


按申请类型所需材料


申请前注意事项

  • 所需材料因所属机构的类别不同而异。 请先确认上述所属机构的类别划分
  • 如有关于申请书填写方法、所需材料等问题,请咨询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TEL: 0570-013904)
  • 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可能导致审查大幅延迟或被拒绝。
  • 在日本发行的证明文件必须提交自发行日起3个月以内的文件。
  • 外语书写的材料必须附上日语翻译
  • 提交的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如需退还,请在申请时告知。
  • 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被要求补充提交材料。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新规)

希望以企业内转勤在留资格新入境日本时的申请。

通用提交材料(所有类别)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1份

前往填写申请书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 横3cm,申请前6个月以内拍摄,正面、无帽、无背景。请在照片背面写上申请人姓名,并贴在申请书照片栏。

3. 回邮信封 1个

在定型信封上写明收件人地址,贴上简易挂号邮票(404日元)。

4. 类别证明材料

提交证明所属机构所属类别的材料。如无法提交相应材料,则归入类别4。

  • 类别1:四季报副本或证券交易所上市证明文件、主管机关设立许可证明文件、创新创出企业证明文件(补助金拨付决定通知书副本等)、满足一定条件企业证明文件(认定证副本等)
  • 类别2: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副本,或在线系统使用许可证明文件(使用申请许可通知邮件等)
  • 类别3: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副本
  • 类别4: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副本
类别1·2 补充提交材料

只需提交上述通用材料即可。补充材料原则上不需要

类别3·4 补充提交材料

类别3及4除上述通用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5. 证明活动内容的材料(包括活动内容、期间、职位及报酬)

以下材料中适用的部分:

  • (1) 不跨法人的转勤情况
    • a. 转勤命令书副本
    • b. 发令等副本
  • (2) 跨法人的转勤情况
    • 基于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款及同法施行规则第5条的劳动条件通知书
  • (3) 董事等非劳动者的情况
    • a. 公司的情况:规定董事报酬的章程副本或决议董事报酬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设有报酬委员会的公司为该委员会会议记录)副本
    • b. 公司以外团体的情况:注明职位(负责业务)、期间及支付报酬金额的所属团体文件

6. 证明转勤前后营业所关系的材料

以下材料中适用的部分:

  • (1) 同一法人内转勤的情况
    • 外国法人的分公司登记事项证明书等证明该法人在日本设有营业所的材料
  • (2) 出向至日本法人的情况
    • 证明该日本法人与出向来源外国法人之间出资关系的材料
  • (3) 出向至在日本设有办事处的外国法人的情况
    • a. 该外国法人的分公司登记事项证明书等证明该外国法人在日本设有办事处的材料
    • b. 证明该外国法人与出向来源法人之间资本关系的材料

7. 证明申请人经历的材料

  • (1) 注明曾从事相关业务的机构及内容·期间的履历书 1份
  • (2) 注明过去1年间从事的业务内容、职位及报酬的转勤前工作机构的文件(转勤前1年内曾以企业内转勤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的,包括该期间工作过的日本机构)

8. 证明业务内容的材料

  • (1) 详细记载工作单位的沿革、董事、组织、业务内容(包括主要客户及交易实绩)等的介绍资料
  • (2) 其他由工作单位编制的类似于(1)的文件
  • (3) 登记事项证明书

9. 最近年度的决算文件副本 1份

新设事业的情况下,提交事业计划书副本代替决算文件。

仅类别4补充提交材料

类别4除上述类别3·4补充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0. 证明无法提交法定调书合计表原因的材料

以下材料中适用的部分:

  • (1) 获得源泉征收免除的机构
    • 外国法人源泉征收免除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无需源泉征收的材料
  • (2) 上述(1)以外的机构
    • a. 工资支付事务所等开设申报书副本
    • b. 以下材料中适用的部分:
      • (a) 最近3个月的工资收入·退职收入等所得税征收额计算书(带有收件日戳的副本)
      • (b) 适用纳期特例的,证明已获得该许可的材料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已持其他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的人员变更为企业内转勤在留资格时的申请。

通用提交材料(所有类别)

1.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1份

前往填写申请书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 横3cm,6个月以内拍摄,正面、无帽、无背景。16岁以下免提交。

3. 护照及在留卡

出示(无法出示护照时,提交载明理由的说明书)。

4. 类别证明材料

提交证明所属机构所属类别的材料。如无法提交相应材料,则归入类别4。

  • 类别1:四季报副本或证券交易所上市证明文件、主管机关设立许可证明文件、创新创出企业证明文件(补助金拨付决定通知书副本等)、满足一定条件企业证明文件(认定证副本等)
  • 类别2: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副本,或在线系统使用许可证明文件(使用申请许可通知邮件等)
  • 类别3: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副本
  • 类别4: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副本
类别1·2 补充提交材料

只需提交上述通用材料即可。补充材料原则上不需要

类别3·4 补充提交材料

类别3及4除上述通用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5. 证明活动内容的材料(包括活动内容、期间、职位及报酬)

以下材料中适用的部分:

  • (1) 不跨法人的转勤情况
    • a. 转勤命令书副本
    • b. 发令等副本
  • (2) 跨法人的转勤情况
    • 基于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款及同法施行规则第5条的劳动条件通知书
  • (3) 董事等非劳动者的情况
    • a. 公司的情况:规定董事报酬的章程副本或决议董事报酬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设有报酬委员会的公司为该委员会会议记录)副本
    • b. 公司以外团体的情况:注明职位(负责业务)、期间及支付报酬金额的所属团体文件

6. 证明转勤前后营业所关系的材料

以下材料中适用的部分:

  • (1) 同一法人内转勤的情况
    • 外国法人的分公司登记事项证明书等证明该法人在日本设有营业所的材料
  • (2) 出向至日本法人的情况
    • 证明该日本法人与出向来源外国法人之间出资关系的材料
  • (3) 出向至在日本设有办事处的外国法人的情况
    • a. 该外国法人的分公司登记事项证明书等证明该外国法人在日本设有办事处的材料
    • b. 证明该外国法人与出向来源法人之间资本关系的材料

7. 证明申请人经历的材料

  • (1) 注明曾从事相关业务的机构及内容·期间的履历书 1份
  • (2) 注明过去1年间从事的业务内容、职位及报酬的转勤前工作机构的文件(转勤前1年内曾以企业内转勤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的,包括该期间工作过的日本机构)

8. 证明业务内容的材料

  • (1) 详细记载工作单位的沿革、董事、组织、业务内容(包括主要客户及交易实绩)等的介绍资料
  • (2) 其他由工作单位编制的类似于(1)的文件
  • (3) 登记事项证明书

9. 最近年度的决算文件副本 1份

新设事业的情况下,提交事业计划书副本代替决算文件。

仅类别4补充提交材料

类别4除上述类别3·4补充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0. 证明无法提交法定调书合计表原因的材料

以下材料中适用的部分:

  • (1) 获得源泉征收免除的机构
    • 外国法人源泉征收免除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无需源泉征收的材料
  • (2) 上述(1)以外的机构
    • a. 工资支付事务所等开设申报书副本
    • b. 以下材料中适用的部分:
      • (a) 最近3个月的工资收入·退职收入等所得税征收额计算书(带有收件日戳的副本)
      • (b) 适用纳期特例的,证明已获得该许可的材料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已持企业内转勤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的人员延长居留期间时的申请。

通用提交材料(所有类别)

1.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1份

前往填写申请书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 横3cm,6个月以内拍摄,正面、无帽、无背景。16岁以下或3个月以下更新免提交。

3. 护照及在留卡

4. 类别证明材料

提交证明所属机构所属类别的材料。如无法提交相应材料,则归入类别4。

  • 类别1:四季报副本或证券交易所上市证明文件、主管机关设立许可证明文件、创新创出企业证明文件(补助金拨付决定通知书副本等)、满足一定条件企业证明文件(认定证副本等)
  • 类别2: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副本,或在线系统使用许可证明文件(使用申请许可通知邮件等)
  • 类别3: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副本
  • 类别4: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副本
类别1·2 补充提交材料

只需提交上述通用材料即可。补充材料原则上不需要

类别3·4 补充提交材料

类别3及4除上述通用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5. 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

记载1年间总收入及纳税情况的证明。由1月1日现住地的区役所·市役所·町村事务所发行。如一份证明书同时记载了1年间的总收入及纳税情况(是否已缴纳税款),只需提交其中一份即可。


参考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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