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 - 提交材料
经营·管理在留资格是在日本开始经营贸易或其他事业,或从事该事业管理活动的在留资格。
| 适用活动 | 在日本开始经营贸易或其他事业,或从事日本该事业的经营或管理活动 |
|---|---|
| 在留期间 | 5年、3年、1年、6个月、4个月、3个月 |
所属机构的类别划分
提交材料根据类别不同而异。请确认所属类别后提交材料。
| 类别 | 适用机构 |
|---|---|
| 类别1 | 上市企业、从事保险业的相互会社、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特殊法人·认可法人、创新型企业、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等 |
| 类别2 | 上年度员工工资所得源泉征收税额合计1000万日元以上的团体·个人 |
| 类别3 | 提交了上年度员工工资所得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的团体·个人(类别2除外) |
| 类别4 | 类别1〜3以外的团体·个人(包括新设公司) |
各申请类型所需材料
申请前注意事项
- 如有关于申请书填写方法、所需材料等问题,请咨询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TEL: 0570-013904)
- 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可能导致审查大幅延迟或被拒绝。
- 在日本发行的证明文件须提交发行日起3个月以内的。
- 外语书写的材料必须附上日语翻译。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新规)
通用提交材料(所有类别)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 横3cm,申请前6个月内拍摄,正面、免冠、无背景、清晰。请在照片背面写上申请人姓名,并贴在申请书的照片栏。
3. 回邮信封 1个
在定型信封上写明收件人地址,贴上简易挂号邮票。用于寄回申请结果(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等)。
4. 类别证明材料
提交证明所属机构所属类别的材料。如无可提交的材料,则属于类别4。(确认类别划分)
类别1
提交以下可提交的材料。
- 四季报复印件或证明在日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文件复印件
- 主管机关颁发的设立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 证明为创新型企业的文件(补助金交付决定通知书复印件等)
- 证明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的文件(认定证复印件等)
类别2
上年度员工工资所得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复印件
类别3
上年度员工工资所得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复印件
类别3·4追加提交材料
5. 证明申请人活动内容等的材料
请提交以下符合情况的材料。
- (1) 就任日本法人公司董事的情况:规定董事报酬的公司章程复印件或决议董事报酬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设有报酬委员会的公司提交该委员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 (2) 调任至外国法人日本分公司的情况及就任公司以外团体董事的情况:注明职位(负责业务)、期间及支付报酬金额的所属团体文件(派遣函、调动通知书等)
- (3) 在日本被雇用为管理人员的情况:根据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款及同法施行规则第5条,向劳动者发放的注明劳动条件的文件(雇用合同书等)
6. 经过经营·管理专业知识人士评估的事业计划书复印件
7. 证明事业内容的材料
请提交以下符合情况的材料。
- (1) 以法人形式经营该事业的情况,该法人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复印件(法人登记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提交公司章程或其他证明拟开始该事业的文件复印件)。在日本设立法人及在日本设置外国法人分公司的情况均适用。
- (2) 详细记载工作单位的沿革、董事、组织、事业内容(包括主要交易对象及交易实绩)等的公司介绍
- (3) 其他由工作单位等制作的相当于(2)的文件
8. 最近年度的决算文件复印件
损益计算书及资产负债表。
9. 证明已取得事业所需许可的材料
10. 证明无法提交法定调书合计表原因的材料(仅限类别4)
- (1) 获得源泉征收免除的机构:外国法人源泉征收免除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无需源泉征收的材料
- (2) 其他机构:
- 工资支付事务所等的设立申报书复印件
- 以下之一:最近3个月的所得税征收明细计算书(有收据日期印章的复印件)或获得缴纳期限特例时证明该批准的材料
11. 证明事业所用设施存在的材料
- (1) 不动产登记簿誊本
- (2) 租赁合同书
- (3) 其他材料
12. 证明事业规模的材料
- (1) 证明有1名以上全职员工的该员工工资支付相关文件及住民票等材料
- (2) 资产负债表
- (3) 登记事项证明书(在第7项(1)中已提交的情况下无需提交)
- (4) 其他证明事业规模的材料
13. 证明日语能力的材料
- (1) 关于申请的说明书(参考格式)
- (2) 具备日语能力者(申请人除外)的住民票
- (3) 证明经营者或全职员工具备日语能力的材料:考试合格证·成绩证明书,或证明具备日语能力者身份及经历的材料(毕业证明书等)
- (4) 具备日语能力者为全职员工(申请人除外)的情况下,该员工的工资支付相关文件
14. 证明经历的材料
- (1) 通过学历证明:证明在经营管理相关领域或申请相关领域拥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的文件(学位证明书)
- (2) 通过工作经历证明:
- 注明从事相关职务的机构及活动内容·期间的简历
- 证明从事相关职务期间的文件(在职证明书等)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通用提交材料(所有类别)
1.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 横3cm,申请前6个月内拍摄,正面、免冠、无背景、清晰。请在照片背面写上申请人姓名,并贴在申请书的照片栏。
3. 类别证明材料
提交证明所属机构所属类别的材料。如无可提交的材料,则属于类别4。(确认类别划分)
类别1
提交以下可提交的材料。
- 四季报复印件或证明在日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文件复印件
- 主管机关颁发的设立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 证明为创新型企业的文件(补助金交付决定通知书复印件等)
- 证明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的文件(认定证复印件等)
类别2
上年度员工工资所得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复印件
类别3
上年度员工工资所得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复印件
类别3·4追加提交材料
4. 证明申请人活动内容等的材料
请提交以下符合情况的材料。
- (1) 就任日本法人公司董事的情况:规定董事报酬的公司章程复印件或决议董事报酬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设有报酬委员会的公司提交该委员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 (2) 调任至外国法人日本分公司的情况及就任公司以外团体董事的情况:注明职位(负责业务)、期间及支付报酬金额的所属团体文件(派遣函、调动通知书等)
- (3) 在日本被雇用为管理人员的情况:根据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款及同法施行规则第5条,向劳动者发放的注明劳动条件的文件(雇用合同书等)
5. 经过经营·管理专业知识人士评估的事业计划书复印件
6. 证明事业内容的材料
请提交以下符合情况的材料。
- (1) 以法人形式经营该事业的情况,该法人的登记事项证明书复印件(法人登记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提交公司章程或其他证明拟开始该事业的文件复印件)
- (2) 详细记载工作单位的沿革、董事、组织、事业内容(包括主要交易对象及交易实绩)等的公司介绍
- (3) 其他由工作单位等制作的相当于(2)的文件
7. 最近年度的决算文件复印件
损益计算书及资产负债表。
8. 证明已取得事业所需许可的材料
- (1) 关于申请的说明书(参考格式)
- (2) 证明已取得许可的许可证等复印件
9. 证明无法提交法定调书合计表原因的材料(仅限类别4)
- (1) 获得源泉征收免除的机构:外国法人源泉征收免除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无需源泉征收的材料
- (2) 其他机构:
- 工资支付事务所等的设立申报书复印件
- 以下之一:最近3个月的所得税征收明细计算书(有收据日期印章的复印件)或获得缴纳期限特例时证明该批准的材料
10. 证明事业所用设施存在的材料
- (1) 不动产登记簿誊本
- (2) 租赁合同书
- (3) 其他材料
11. 证明事业规模的材料
- (1) 证明有1名以上全职员工的该员工工资支付相关文件及住民票等材料
- (2) 资产负债表
- (3) 登记事项证明书(在第6项(1)中已提交的情况下无需提交)
- (4) 其他证明事业规模的材料
12. 证明日语能力的材料
- (1) 关于申请的说明书(参考格式)
- (2) 具备日语能力者(申请人除外)的住民票
- (3) 证明经营者或全职员工具备日语能力的材料:考试合格证·成绩证明书,或证明具备日语能力者身份及经历的材料(毕业证明书等)
- (4) 具备日语能力者为全职员工(申请人除外)的情况下,该员工的工资支付相关文件
13. 证明经历的材料
- (1) 通过学历证明:证明在经营管理相关领域或申请相关领域拥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的文件(学位证明书)
- (2) 通过工作经历证明:
- 注明从事相关职务的机构及活动内容·期间的简历
- 证明从事相关职务期间的文件(在职证明书等)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通用提交材料(所有类别)
1.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1份
2. 证件照 1张
纵4cm × 横3cm,申请前6个月内拍摄,正面、免冠、无背景、清晰。请在照片背面写上申请人姓名,并贴在申请书的照片栏。
3. 护照及在留卡
4. 类别证明材料
提交证明所属机构所属类别的材料。如无可提交的材料,则属于类别4。(确认类别划分)
类别1
提交以下可提交的材料。
- 四季报复印件或证明在日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文件复印件
- 主管机关颁发的设立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 证明为创新型企业的文件(补助金交付决定通知书复印件等)
- 证明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的文件(认定证复印件等)
类别2
上年度员工工资所得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复印件
类别3
上年度员工工资所得源泉征收票等法定调书合计表复印件
类别3·4追加提交材料
5. 最近年度的决算文件复印件
损益计算书及资产负债表。
6. 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复印件
以法人形式经营该事业的情况下提交。
7. 证明已取得事业所需许可的材料
- (1) 关于申请的说明书(参考格式)
- (2) 证明已取得许可的许可证等复印件
8. 源泉征收相关材料(仅限类别4)
外国法人源泉征收免除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无需源泉征收的材料。
9. 全职员工相关材料
证明有1名以上全职员工的该员工工资支付相关文件及住民票等材料。
10. 证明日语能力的材料
- (1) 关于申请的说明书(参考格式)
- (2) 具备日语能力者(申请人除外)的住民票
- (3) 证明经营者或全职员工具备日语能力的材料:考试合格证·成绩证明书,或证明具备日语能力者身份及经历的材料(毕业证明书等)
- (4) 具备日语能力者为全职员工(申请人除外)的情况下,该员工的工资支付相关文件
11. 最近在留期间的经营·管理活动内容说明书
具体说明上一在留期间事业经营或管理活动内容的文件(任意格式)。如自上次在留申请以来有变更,须包含变更原因的说明。
12. 住民税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
须记载1年间的总收入及纳税情况。可在1月1日当时居住地的市区町村管辖机关获取。如总收入及纳税情况均记载在同一证明书上,提交其中一份即可。
13. 证明所属机构公租公课履行情况的材料
- (1) 关于申请的说明书(参考格式)
- (2) 证明公租公课履行情况的材料中符合条件的全部提交:
所属机构为法人的情况:
- 证明劳动保险加入情况及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文件
- 证明社会保险加入情况及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文件
- 源泉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的纳税证明书
- 法人住民税(都道府县民税及市区町村民税)及法人事业税的纳税证明书
所属机构为个人的情况:
- 证明劳动保险加入情况及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文件
- 证明社会保险加入情况及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文件
- 证明国民健康保险加入情况及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文件
- 源泉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申报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遗产税、赠与税的纳税证明书
- 个人住民税(都道府县民税及市区町村民税)及个人事业税的纳税证明书
※ 无社会保险加入义务的个体经营者,请提交说明不属于社会保险强制适用事业所的材料。